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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实践教育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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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3 浏览数:921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实践教育工作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实践教育工作委员会(简称”)

  英文名称PRACTICAL EDUCATION WORKING COMMITTEE OF CHINA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释义

由教育部业务主管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的分支机构,经学会批准成立,由全国活跃在研学实践教育一线、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公信度的机构和个人联合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旨在主动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新产业企业技术创新要求,支撑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教育战略。发挥实践教育研究和优势,把握实践教育行业的人才需求方向;凝练教育特色,深化产教融合。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等机构合作,协同育人,增强人才的创业能力,培养大批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文化和思想支撑。

  第三条 教工的宗旨

教工代表员的共同利益维护员的合法权益致力于不断提升发展人生科学与实践教育行业教育性原则与专业化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动员和鼓励员立足于本职,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立德树人”的伟大目标,发挥本团体的优势和资源,统筹、协调、服务各地的实践教育工作。要立足学习中央国务院文件,解读研学实践教育事业内涵和发展方向;探究研学实践教育的主题内容和方向;促进中外国际研学实践教育合作交流;提供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资源整合,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的服务;分析研学实践教育行业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制定研学实践教育行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及管理培训的标准等。极大提高行业标准及服务能力,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提升全民族的综合素质教育,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接受中国人生科学学会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和《管理办法》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条 教工架构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等

  第六条 工委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实教工委的基本职责

(一) 政策研究:立足学习中央国务院文件,解读实践教育事业内涵和发展方向,分析探究实践教育的主题内容和方向;

(二) 国际合作: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地实践教育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友好往来,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

(三) 规划咨询: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实践教育产业规划与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四) 人才培养:联合高等院校及国内外行业优秀机构共同合作开展行业培训,帮助委员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委员单位的良性发展;

(五) 行业交流:组织各类论坛及会议,为各委员单位提供资源共享、业务合作交流的机会。

(六) 创建基地:择优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实践教育基地,推动实践教育的标准化、学院化、产业化。

第三章  

  第八条 实教工委员为团体员和个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实教工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和实教工委的《管理办法》;

(二) 有加入实教工委的意愿;

(三) 在实践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在实践教育领域拥有独特资源或专长,能正确判断新时代实践教育的深刻含义和主导因素;

(五) 以实践教育活动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研究方向或在本单位的组织架构中设置有开展研学实践教育、职业实践体验、康养实践活动及与实践活动相关的营地(基地)、养老机构(院所)、实践教育装备生产单位以及从事以上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个人;

  第十条 实教工委入会程序:

(一) 交入会申请,并由二个以上委员推荐至实教工委秘书处

(二) 秘书处初审合格微信联合公式通过教工秘书通知实教工委网站公众公示;

(三) 实教工委秘书处委员

  第十一条  员权利:

(一) 出席员大会,参加实教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享受实教工委提供的服务参于实教工委工作、行业相关问题的讨论;

(三) 实教工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 实教工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享有监督权;

()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实教工委予以保护;

() 享有自愿和自由退的权利。

  第十二条 员义务:

(一) 遵守《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和实教工委《管理办法》

(二) 执行实教工委的决议;

(三) 参加并支持实教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维护实教工委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实教工委交办的工作;

(六) 实教工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员退及除名

(一) 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结束与实教工委相关的合作,经秘书处对社会公式进行注销员资格。员2年内无故不参加实教工委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秘书处将注销员资格注销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应在30委员拒不交回的,实教工委委员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实教工委带来损失进行诉讼

(二) 除名员有下列情之一者,由实教工委提议并报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员资格。

1. 违法乱纪,受到法律制裁者;

2. 营业执照或相关业务资质被注销、吊销;

            3. 有严重违反实教工委管理办法的行为;

4. 不履行员义务拒不执行实教工委决议;

5. 其他应被除名的行为或情形;

  第十四条 员退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实教工委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未经实教工委秘书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授权,员不得以实教工委的名义参加外部活动。否则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实教工委造成损害、损失的,实教工委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实教工委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员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员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和实教工委《管理办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常务委员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实教工委的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职能

2.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 审议常务委员会对主任、副主任罢免的提议

4. 审议常务委员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 实教工委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 决定终止事宜

7. 表彰、奖励优秀员和先进人;

8. 《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修改实教工委管理办法

(四)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80%以上的员代表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员代表大会。

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员代表大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员公告。

  第二节  常务委员

  第二十条 实教工委常务委员会,由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数不超过人数的分之常务委员任期与员代表大会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主任委员

常务委员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员公告。

员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贯彻执行员大会的决议、按实教工委管理办法履行职责、领导实教工委工作,讨论并决定实教工委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对外代表实教工委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主任、副主任

(四)提议对主任、副主任的罢免,报请员大会审议;

(五)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

(六)决定各内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督并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方针、工作计划

(决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 决定委员的吸收和对委员的处分;

(十二) 提议对员的除名,报请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三) 聘请高级顾问、顾问专家

(十四) 表决《管理办法》案,表决通过后提请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五) 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有关常务委员会换届,主任委员的选举、罢免、增补,常务委员单位调整常务委员代表人选等事宜,均遵照《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人。

  第二十四条 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聘秘书长一人、专职执行秘书长一人。

  第三节   主任委员

  第二   主任委员主任主任

  第六条   主任委员主任召集至少召开

  第   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主委员主任委员应当建立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员公告。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处理临时工作

  第  制订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清算事项的方案

  第 教工主任、副主任任期与委员会相同,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报请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 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贯彻会员代表大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决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四)拟定实教工委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报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拟定实教工委内部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报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七)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作计划;

(八)监督实施财务预算、决算;

(九)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实教工委换届工作;

(十)代表实教工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一)批准实教工委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在主任不能履职期间,可由工委常务委员确定人选代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 本会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员大会决定和班子分工,决定和处理实教工委的工作;

  第十四 实教工委秘书长、专职执行秘书长,经主任提名后,由常务委员会聘任。常务委员会享有对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的聘任权和解聘权。秘书长和主任不能在同一企业或组织中产生。主任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人选,报请主任批准;

(三)协调实教工委与外界关系,加强与外界联络;

(四)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  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做好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主任、秘书长做好接待、联络工作,指导秘书处所有人员积极团结、发展学会志愿者。

(三)负责信息收集,国家政策整理、发展学会业务资讯及项目报告。

(四)负责组织各种活动。

(五)建立委员资料档案库,及时更新通讯录,做好来往公函、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完成主任、秘书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十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实践教育活动领域内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对教育有一定的研究或从教经历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工作作风民主;

  第三十 为促进实教工委的健康发展,扩大影响力,实教工委可聘请德高望众、有巨大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准、一贯支持实教工委工作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或高级顾问。上述人员经主任邀请可列席实教工委相关会议。

  第三十 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丧失履职能力的;

(五)有损害实教工委名誉或违背实教工委宗旨行为的;

(六)拒不履行职责的;

(七)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 罢免主任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书面提议,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备案;

(三)常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员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四)召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议案;

(五)员大会决议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备案;

(六)常务委员会或员大会可以邀请中国人生科学学会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一 经费来源:

(一)赞助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依据实教工委《管理办法》收取捐赠、赞助、资助

  第四十 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必须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和处理捐赠款物,并将使用捐赠款物情况如实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内容。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员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员的查询,实教工委应及时如实答复。

四十 经费必须用于实教工委《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员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按照有关制度进行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财务工作、重大资产配置事项由中国人生科学学会负责管理。

  第四十 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实教工委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 经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 实教工委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一 终止动议由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审查同意。

  第 终止前,须在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 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提交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审查确认。

  第五十 经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 本管理办法经2019年10 20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人生科学学核准正式执行

  第五十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实教工委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加入实教工委及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和名誉性职务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实践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9.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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