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实践教育工作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实践教育工作委员会(简称“实教工委”)
英文名称:PRACTICAL EDUCATION WORKING COMMITTEE OF CHINA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实教工委释义
实教工委是由教育部业务主管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的分支机构,经学会批准成立,由全国活跃在研学实践教育一线、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公信度的机构和个人联合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旨在主动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新产业企业技术创新要求,支撑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教育战略。发挥实践教育研究和优势,把握实践教育行业的人才需求方向;凝练教育特色,深化产教融合。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等机构合作,协同育人,增强人才的创业能力,培养大批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文化和思想支撑。
第三条 实教工委的宗旨
实教工委代表委员的共同利益,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致力于不断提升发展人生科学与实践教育行业的教育性原则与专业化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动员和鼓励委员立足于本职,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立德树人”的伟大目标,发挥本团体的优势和资源,统筹、协调、服务各地的实践教育工作。要立足学习中央国务院文件,解读研学实践教育事业内涵和发展方向;探究研学实践教育的主题内容和方向;促进中外国际研学实践教育合作交流;提供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资源整合,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的服务;分析研学实践教育行业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制定研学实践教育行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及管理培训的标准等。极大提高行业标准及服务能力,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提升全民族的综合素质教育,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实教工委接受中国人生科学学会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和实教工委《管理办法》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条 实教工委架构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等。
第六条 实教工委的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实教工委的基本职责
(一) 政策研究:立足学习中央国务院文件,解读实践教育事业内涵和发展方向,分析探究实践教育的主题内容和方向;
(二) 国际合作: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地实践教育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友好往来,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
(三) 规划咨询: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实践教育产业规划与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四) 人才培养:联合高等院校及国内外行业优秀机构共同合作开展行业培训,帮助委员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委员单位的良性发展;
(五) 行业交流:组织各类论坛及会议,为各委员单位提供资源共享、业务合作交流的机会。
(六) 创建基地:择优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实践教育基地,推动实践教育的标准化、学院化、产业化。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实教工委委员为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实教工委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和实教工委的《管理办法》;
(二) 有加入实教工委的意愿;
(三) 在实践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在实践教育领域拥有独特资源或专长,能正确判断新时代实践教育的深刻含义和主导因素;
(五) 以实践教育活动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研究方向或在本单位的组织架构中设置有开展研学实践教育、职业实践体验、康养实践活动及与实践活动相关的营地(基地)、养老机构(院所)、实践教育装备生产单位以及从事以上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个人;
第十条 实教工委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并由二个以上委员推荐至实教工委秘书处;
(二) 经秘书处初审合格,在微信群及网站联合公式通过后,由实教工委秘书处发入会通知并在实教工委网站及公众号公示;
(三) 实教工委秘书处为入会委员颁发牌证。
第十一条 委员权利:
(一) 出席委员大会,参加实教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享受实教工委提供的服务,参于实教工委工作、行业等相关问题的讨论;
(三) 在实教工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 向实教工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享有监督权;
(五)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实教工委予以保护;
(六) 享有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义务:
(一) 遵守《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和实教工委《管理办法》;
(二) 执行实教工委的决议;
(三) 参加并支持实教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维护实教工委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实教工委交办的工作;
(六) 向实教工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委员退出及除名;
(一) 退出: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委员牌证,结束与实教工委相关的合作,经秘书处对社会公式进行注销委员资格。委员2年内无故不参加实教工委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秘书处将注销委员资格,注销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委员应在30日内交回委员牌证,拒不交回的,实教工委委员将不得再次提出加入申请,给实教工委带来损失的将进行法律诉讼。
(二) 除名: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实教工委提议并报委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委员资格。
1. 违法乱纪,受到法律制裁者;
2. 营业执照或相关业务资质被注销、吊销;
3. 有严重违反实教工委管理办法的行为;
4. 不履行委员义务,拒不执行实教工委决议;
5. 其他应被除名的行为或情形;
第十四条 委员退出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实教工委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未经实教工委秘书处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授权,委员不得以实教工委的名义参加外部活动。否则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实教工委造成损害、损失的,实教工委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委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实教工委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委员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和实教工委《管理办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委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实教工委的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职能;
2.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 审议常务委员会对主任、副主任罢免的提议;
4. 审议常务委员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 对实教工委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 决定终止事宜;
7. 表彰、奖励优秀委员和先进个人;
8. 《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修改实教工委管理办法;
(四)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80%以上的委员代表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代表大会。
委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委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委员代表大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委员公告。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实教工委设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常务委员任期与委员代表大会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主任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公告。
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按实教工委管理办法履行职责、领导实教工委工作,讨论并决定实教工委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对外代表实教工委。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委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主任、副主任;
(四)提议对主任、副主任的罢免,报请委员大会审议;
(五)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
(六)决定各内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监督并实施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方针、工作计划;
(十)决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 决定委员的吸收和对委员的处分;
(十二) 提议对委员的除名,报请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三) 聘请高级顾问、顾问、专家;
(十四) 表决《管理办法》修订案,表决通过后提请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五) 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有关常务委员会换届,主任委员的选举、罢免、增补,常务委员单位调整常务委员代表人选等事宜,均遵照《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经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聘秘书长一人、专职执行秘书长一人。
第三节 主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实教工委设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及副主任组成;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二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应当建立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委员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并处理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九 制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第三十条 实教工委主任、副主任任期与委员会相同,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报请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
(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贯彻会员代表大会、主任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四)拟定实教工委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报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拟定实教工委内部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报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七)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作计划;
(八)监督实施财务预算、决算;
(九)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实教工委换届工作;
(十)代表实教工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一)批准实教工委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在主任不能履职期间,可由工委常务委员会确定人选代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委员大会决定和班子分工,决定和处理实教工委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教工委设秘书长、专职执行秘书长,经主任提名后,由常务委员会聘任。常务委员会享有对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的聘任权和解聘权。秘书长和主任不能在同一企业或组织中产生。主任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人选,报请主任批准;
(三)协调实教工委与外界关系,加强与外界联络;
(四)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做好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主任、秘书长做好接待、联络工作,指导秘书处所有人员积极团结、发展学会志愿者。
(三)负责信息收集,国家政策整理、发展学会业务资讯及项目报告。
(四)负责组织各种活动。
(五)建立委员资料档案库,及时更新通讯录,做好来往公函、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完成主任、秘书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实践教育活动领域内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对教育有一定的研究或从教经历;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工作作风民主;
第三十八条 为促进实教工委的健康发展,扩大影响力,实教工委可聘请德高望众、有巨大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准、一贯支持实教工委工作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或高级顾问。上述人员经主任邀请可列席实教工委相关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委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委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丧失履职能力的;
(五)有损害实教工委名誉或违背实教工委宗旨行为的;
(六)拒不履行职责的;
(七)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四十条 罢免主任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书面提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将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备案;
(三)常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委员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四)召开委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议案;
(五)将委员大会决议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备案;
(六)常务委员会或委员大会可以邀请中国人生科学学会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赞助;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依据实教工委《管理办法》收取捐赠、赞助、资助。
第四十三条 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必须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和处理捐赠款物,并将使用捐赠款物情况如实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内容。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委员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委员的查询,实教工委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实教工委《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委员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按照有关制度进行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财务工作、重大资产配置事项由中国人生科学学会负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实教工委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经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实教工委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终止动议由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终止前,须在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提交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审查确认。
第五十四条 经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9年10 月20 日试执行,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核准后正式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实教工委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加入实教工委及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和名誉性职务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实践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9.10.20 .